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396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丰路1008号麓山恋迪亚溪谷A214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98号自编一、二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宏昌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一审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04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05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30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100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