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3028号
原告西安金易丰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易丰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1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175.5元。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栾 帅
书 记 员 栾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