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322执53号
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章)与被执行人刘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道红已向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139659.27元、违约金38000元、案件受理费2146.5元、其他诉讼费用2595元,共计182400.77元作为本案的执行兑现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湘1322执53号
刘道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章)与被执行人刘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刘道红已向申请执行人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139659.27元、违约金38000元、案件受理费2146.5元、其他诉讼费用2595元,共计182400.77元作为本案的执行兑现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