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9民初1370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96871142U,住所地为新化县孟公镇孟公村。
法定代表人刘富章,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化县新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7.5元,依法减半收取76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
书 记 员  吴明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