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4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方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萧王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峰岭南路6号。
负责人:陆剑波,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然强,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牌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牌亭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萧王庙街道办事处、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牌亭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O19)浙021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萧王庙街道办事处、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牌亭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O19)浙021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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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