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5832号
原告:象山县**砂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L3647725XH),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宝坟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3665624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方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涂茨村金鸡路221弄5号。
法定代表人:盛安刚,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象山县**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原告象山县**砂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县**砂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原告象山县**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