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民初3750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玮海,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家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36656242)。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方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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