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日兴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2216号之一

原告:象山日兴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百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30906140XM。

法定代表人:郑阿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方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736656242。

法定代表人:马冰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晔,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象山日兴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水泥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桓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20)浙0225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桓建设公司在象山县××镇××处的应收工程款,保全价值为100348元。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兴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康、被告中桓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林希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1个月。

原告日兴水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100348元,并支付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中桓建设公司中标承建象山县涂茨镇毛湾外山嘴至高湾口公路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12月8日共向原告购买水泥204.8吨,合计货款100348元。2019年12月30日,被告***及***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账单1份。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但至今三被告未予支付。

2020年12月17日,原告日兴水泥公司以原告尚需另行查询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日兴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元,财产保全费1021.74元,合计2175.24元,由原告象山日兴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夏慧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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