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702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37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达市住建行罚字[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的罚款466705.32元,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