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达市住建行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处罚款247607.9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8月28日在达州市西外马房坝片区IIC2-3-a地块内擅自动工建设“达州市通川区第七小学综合教学楼”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后,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达市住建行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按工程合同价款24760798元的1%处以罚款247607.98元。并已依法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达市住建行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以罚款247607.98元的决定。
审判长叶燕
审判员陈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