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702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凤凰大道37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8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达市住建行罚字〔201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处罚款116376.6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案中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8年10月12日擅自在通川区政府院内动工建设通川区档案馆和学术报告厅综合楼。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其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现该项目已完成地面三层的浇筑,正在进行地面四层钢管架的安装工作。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后,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达市住建行罚字〔201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给予警告,并按工程造价11637668元人民币的1%处以罚款116376.68元。同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并依法送达。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达市住建行罚字〔2019〕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对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16376.6元的决定。
审判长*燕
审判员*红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