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2民初2580号
原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51021553Y。
法定代表人:陈前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桂林,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柴市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7836836XU。
法定代表人:李中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的达州市通川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817.50元,减半收取计10408.75元。
审 判 长 闫 红
审 判 员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刘传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