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白银华谊商贸有限公司华谊大酒店、国家电网白银供电公司城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02民初3801号
原告:白银华谊商贸有限公司华谊大酒店,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86号东侧。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该酒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国家电网白银供电公司城区分公司,住所地俺宿舍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48号。
负责人:许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管辖区内。
负责人:李某2,系该公司劳资专员。
原告白银华谊商贸有限公司华谊大酒店与被告国家电网白银供电公司城区分公司、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白银华谊商贸有限公司华谊大酒店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华谊商贸有限公司华谊大酒店撤回对国家电网白银供电公司城区分公司、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白银华谊商贸有限公司华谊大酒店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新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