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1民初719号
原告:***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北滩镇独山村一社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南大街昌泰源。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杜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原告***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生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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