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景泰黄河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居民,住本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高墙村村民,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泰黄河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中泉镇。
法定代表人:高秉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居民,住本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法定代表人:王同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景泰黄河石林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开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0日以本案纠纷双方已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1元,减半收取679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登云
审判员  魏晓忠
审判员  李作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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