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

***、***、黎干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92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峤山绣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执行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桂0921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42027.79元;被执行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8018.53元;被执行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14009.27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77元、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251元、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126元、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执行费1160.83元。被执行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应负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人寿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5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70046.32元,未执行标的额14009.2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126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被执行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应负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其应负的法律义务。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敦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