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722民初912号
原告: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下
沙南街13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9210790978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浦北县。
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共1136.5元,由广西日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