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3民初187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环中路52号轧钢厂院内办公楼1楼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32896615T。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