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4540号
原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3289661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