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1343号
原告: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门佳伦,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经理。
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