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1343号

原告: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门佳伦,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经理。

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市新和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