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172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环中路52号轧钢厂院内办公楼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经理。

***与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梦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