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民初83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周继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8116537D。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斯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74424245W。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树奎。
被告: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环中路52号轧钢厂院内办公楼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辛国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32896615T。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兰华,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市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辛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
人民陪审员 段晨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