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499号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涛,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被申请人:湖北耀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曾卫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耀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耀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汉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肖晓蓉
书记员(兼)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