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2791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2319********。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于2022年10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4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