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81民初279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232319********。
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工农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