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通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203执1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经四街206号(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管峰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通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马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通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新02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通兑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疆通兑投资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73634.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通兑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
审判员*武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余亚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