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街**(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管峰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天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路**科技创业服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卞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天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民终4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中科天沐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租金617516.07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575.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2.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1月6日,共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2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本院在2020年6月5日实地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另查,本案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5.202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 佩 军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解 长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