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民终1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男,1991年11月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比古惹,男,1982年9月27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史卡哈,男,1998年10月10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你,男,1991年3月19日生,彝族,住四川省昭觉县。
上列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上列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全军,甘肃省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系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杜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飞,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徽县。
上诉人***、**、**、***、***、**、阿***、***、***、***、阿勒比古惹、日史卡哈、**有你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人**、**、***、***、**、阿***、***、***、***、阿勒比古惹、日史卡哈、**有你诉讼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全军,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2020)甘04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阿***、***、***、***、阿勒比古惹、日史卡哈、**有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 燕
审 判 员 高登云
审 判 员 王承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陈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