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1民初1574号
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北泉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成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新盛大厦二期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1。
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后河堤边。
负责人:**2。
被告:**,男,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计2489.5元,由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