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221民初1574号 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北泉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甘肃省成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江北街道办新盛大厦二期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1。 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后河堤边。 负责人:**2。 被告:**,男,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中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9元,减半收取计2489.5元,由原告成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