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特498号
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2号包头时代财富城E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552814328P。
法定代表人李二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林,公司员工。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一区9号楼4单元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6163551XR。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立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3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67200元。款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按期履行,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请求;如逾期,则申请人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向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67200元及违约金17203.20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