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7民初2939号
原告:海阳市龙兴采暖设备销售部,驻所地:海阳市海政路。
负责人:姜福龙,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现住海阳市。系个体经营户。
被告:海阳市园林管理处,驻地:海阳市济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辉,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驻地:海阳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辉,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阳市龙兴采暖设备销售部与被告海阳市园林管理处、海阳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树木折断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海阳市龙兴采暖设备销售部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龙兴采暖设备销售部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阳市龙兴采暖设备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海阳市龙兴采暖设备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姜同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