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02民初307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以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在此后的还款协议中加盖此公司的公章,但经原告调查此公司不存在,原告追加当事人时被告***性别写成女,实际应为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被告不明确,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020元,退回原告631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