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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02民初307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以枣庄金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在此后的还款协议中加盖此公司的公章,但经原告调查此公司不存在,原告追加当事人时被告***性别写成女,实际应为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被告不明确,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020元,退回原告631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