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374号
原告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诉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特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东公司名下价值1 268 284.63元的财产。威特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268 284.6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雪明
书  记  员   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