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黔0201民初5159号
原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岩、黄晓蕾,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陆聂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及《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回函》中认可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了压裂资料验收,并对欠款金额3452183.40元进行了确认,故原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合同剩余价款3452183.40元。 被告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导致原告损失,该损失主要是资金的利息损失。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法人的情形下,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计算违约金具有合理性。依照《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按应付款以每日0.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10.95%,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24%的标准。因此,按前述标准计算违约金,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过高情形,故本院不予调减。因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对压裂资料进行验收,故本案违约金应以2017年4月12日为基点,按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截止2019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共计764448.99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10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95%另行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原告提交的《回函》,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从体现的内容来看,能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了压裂资料的验收,明确剩余3452183.40元未支付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及《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压裂技术服务,单井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合同价款将据实按单井结算,分四期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备、人员进场经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内,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预估单井金额的15%作为工程预付款;第二次付款:单井压裂竣工现场验收通过后,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到项目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后,支付预估单井金额的30%;第三次付款: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验收通过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条款并上交所有图件治疗的软硬拷贝件后,向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据实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核实后出具并提交完工验收证明材料,通过公司项目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同时收到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完工项目发票后30天内,支付结算单井金额的90%减去第一、二次付款之和,同时扣除本次付款的10%作为民事纠纷保证金,规避因民工、环保等引发的事件,项目完工公告三个月无上述事件后支付10%;第四次付款: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留结算单井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为一年,期满如无质量问题,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付款申请30日内支付保证金;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按应付款以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8月24日,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3756023.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30日,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压裂合同约定的牛1-6-1井台压裂任务完成后,其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了压裂资料验收,于2017年4月支付合同金额303840.00元,剩余3452183.40元挂账未付。现原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3452183.40元为由,诉至本院。
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452183.40元及违约金764448.99元(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年利率10.95%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95%另行计算。 如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67元,由被告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5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赵 用
书记员 尹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