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2民终941号
上诉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能投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中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764448.99元(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年利率10.95%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95%另行计算;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安东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起算时间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牛1-6-l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第4.3结算方式第三次付款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于上诉人书面验收通过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条款并上交所有图件资料的软硬拷贝后,向上诉人提交据实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上诉人核实后出具并提交完工验收证明材料,通过公司项目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收到乙方开具完工项目发票后30天内,支付结算单井金额90%减去第一、第二次付款之和,同时扣除本次付款的10%作为民事纠纷违约保证金,规避因民工费、环保等引发的事件,项目完工公告三个月无上述事件后支付10%。2017年4月12日,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交任何结算工程总价款的相关材料,涉案工程也并未移交上诉人。上诉人2019年4月30日的回函明确上诉人是对压裂资料的验收,压裂资料的验收并不等同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移交,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被上诉人主张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二、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但合同约定的事项及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安东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安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合同款3452183.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至合同款付清之日的迟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0月22日为764448.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被告能投公司与安东公司签订《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及《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安东公司向能投公司提供压裂技术服务,单井金额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合同价款将据实按单井结算,分四期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安东公司设备、人员进场经能投公司验收合格后30日内,能投公司支付预估单井金额的15%作为工程预付款;第二次付款:单井压裂竣工现场验收通过后,能投公司收到项目出具的验收证明材料后,支付预估单井金额的30%;第三次付款:安东公司应于能投公司书面验收通过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条款并上交所有图件资料的软硬拷贝件后,向能投公司提交据实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安东公司核实后出具并提交完工验收证明材料,通过公司项目结算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同时收到安东公司开具完工项目发票后30天内,支付结算单井金额的90%减去第一、二次付款之和,同时扣除本次付款的10%作为民事纠纷保证金,规避因民工、环保等引发的事件,项目完工公告三个月无上述事件后支付10%;第四次付款:能投公司预留结算单井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为一年,期满如无质量问题,能投公司收到安东公司付款申请30日内支付保证金;能投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按应付款以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8月24日,安东公司开具3756023.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30日,能投公司向安东公司回函,表示压裂合同约定的牛1-6-1井台压裂任务完成后,其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了压裂资料验收,于2017年4月支付合同金额303840.00元,剩余3452183.40元挂账未付。现原告安东公司以能投公司欠付合同款3452183.40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及《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回函》中认可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了压裂资料验收,并对欠款金额3452183.40元进行了确认,故原告安东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能投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合同剩余价款3452183.40元。 被告迟延支付合同价款导致原告损失,该损失主要是资金的利息损失。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法人的情形下,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计算违约金具有合理性。依照《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按应付款以每日0.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10.95%,未超过民间借贷利率24%的标准。因此,按前述标准计算违约金,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过高情形,故不予调减。因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对压裂资料进行验收,故本案违约金应以2017年4月12日为基点,按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牛1-6-1井台压裂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主张截止2019年10月22日的违约金共计764448.99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2019年10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95%另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能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东公司合同价款3452183.40元及违约金764448.99元(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及年利率10.95%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3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0.95%另行计算。如被告能投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2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267元,由被告能投公司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526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9日完成现场施工。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主张是否成立;二、本案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案双方签订的系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也明确约定系“压裂技术服务设计并提供服务”,故本案并非上诉人主张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向其提交结算工程总价款的相关资料,涉案工程也未移交上诉人,同时认为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回函》明确是对压裂资料的验收,不等同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移交。经审查,从2019年4月30日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回函》内容看,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完成了压裂合同任务,上诉人于2017年4月12日组织了压裂资料的验收,同时明确上诉人于2017年4月支付合同金额303840元,剩余3452183.40元挂账未付,从该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并确定了合同款总金额及已付、欠付的具体金额。双方在案涉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甲方(上诉人)付款的时间及未按约定付款则按应付款以每日0.3‰支付违约金,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存在违约,其应当按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付的违约金金额也与合同约定基本一致,故上诉人基于此主张本案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4元,由上诉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敏 审判员 马功云 审判员 杨 梅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