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903民初2167号
原告:泸州弘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大溪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692LL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金家沟中国西部现代物流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68994774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泸州弘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泸州弘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弘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