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执保49号

申请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苇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天山大道西段****v>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507054.39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7054.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时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