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民初335号



原告: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苇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珊珊,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天山大道西段****v>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华,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33,377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14,632.39元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全部费用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共计:1,507,054.39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告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下设格库铁路新疆S6标项目二分部签订《格库铁路新疆S6标项目二分部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承建格库铁路位于若羌县境内的新疆S6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指挥部及中心实验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若不支付工程款则以所欠金额为基数向乙方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017年10月10日,双方就工程进行结算并出具《委外工程计价表》,确定工程款总金额4,870,705.02元。被告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至今仍有1,433,377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下设格库铁路新疆S6标项目二分部签订了《格库铁路新疆S6标项目二分部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对纠纷的解决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1.74元,退还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蒋   丹    丹

书  记  员   努日曼古丽·麦麦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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