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财保46号
申请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苇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天山大道西段****v>
法定代表人:刘昌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7,054.3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平安财险诉讼责任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7,054.39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阿迪来·阿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