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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1634号
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0981154Q。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京天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丰泽路18号1幢6楼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826657。
法定代表人:李加正。
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16日,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文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