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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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463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陈群,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丈夫。
被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卢燕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磊
书记员钱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