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57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负责人:黄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8号2幢。
法定代表人:王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成飞
人民陪审员  孟艳丽
人民陪审员  范玉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