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3759号 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9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098115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樱花园2#楼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878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洁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运公司起诉称:2021年1月13日,联运公司、洁利公司签署《承揽合同》,约定:洁利公司承接联运公司“瑶海项目”之垃圾房的配套工程,即实施地面硬化、电缆线铺设等作业,共计38个点位,合同总金额为342000元,工期为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2月10日。同时约定,洁利公司未能按时竣工并经联运公司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直至完工并验收合格为止。延期达10个日历天的,联运公司有权另行寻找第三方负责剩余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洁利公司承担。 为此,联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支付了预付款102600元,又于2021年5月8日支付进度款102600元。后在履行过程中,与前述合同相关的垃圾房最后落地点位为30个,但洁利公司并无完成施工,仅完成15个点位的施工,剩余15个点位一直不予施工。联运公司催促未果,故另行委托第三方安徽航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盼公司)承接剩余15个点位的施工及收尾工作,并需支付合同款123018元。故此,联运公司认为洁利公司的行为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联运公司与被告洁利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二、被告洁利公司返还原告联运公司已付款70200元;三、被告洁利公司支付原告联运公司违约金61509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洁利公司承担。 为证明前述起诉主张,联运公司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与洁利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业务付款回单(2份)、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胜利路中队出具的《通知函》、联运公司向洁利公司发送的《合同违约通知函》(2份)、与航盼公司签署的《承揽合同》、2022年4月29日的付款回单以及与洁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沟通记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被告洁利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对联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到庭质证。 经审查,联运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联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1月13日,联运公司作为甲方(定作人)、洁利公司作为乙方(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工程项目的地面基础作业、电缆线铺设、水管铺设、污水管铺设等作业,合同总价342000元,为固定包干价,即胜利路街道共38个点位小区,每一个点位小区单价为人民币9000元(含税)。任何政策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均不调整包干价。承揽期限自2021年1月10日开工2021年2月10日完工,在承揽过程中,如遇到因天灾或下雨等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不能继续作业、因甲方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的,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书面确定顺延期限。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支付总工程款30%做为预付款,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合同款95%,5%工程款做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验收单、正式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未能按时竣工并经甲方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直至乙方完工并验收合格为止。乙方延期达10个日历天的,甲方有权利另行寻找第三方负责剩余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之30%作为违约金。合同还就作业准备、作业标准、验收、质量保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1月25日,联运公司通过其在招行银行杭州分行钱塘支行开户的571912329810701账户向洁利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102901021000364672账户转账付款102600元,摘要注明为“预付款”。 2021年5月8日,联运公司通过其在中国银行杭州市余杭支行营业部开户的377963452998账户向洁利公司前述银行账户转账付款102600元,用途注明为“进度款”。 2021年4月8日,联运公司收到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胜利路中队发送的《通知函》,内容载明:瑶海区胜利路街道截至日前,垃圾房点位还剩15个未施工完成,请接到通知后尽快安排施工,以免影响垃圾分类项目的验收及扣款。 2021年12月2日,联运公司向洁利公司发送《合同违约通知函》,载明:因贵公司原因,致使我公司项目进行到现在施工一直未收尾,致使我公司施工进度延期,按合同第二条承揽期限约定,应2021年2月10日完工,贵公司已违约,我公司现要求贵公司按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我司保留追究违约责任。贵公司延期27天未去现场施工,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我公司有权利另行寻找第三方负责剩余收尾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2022年3月1日,联运公司制发《合同违约通知函》,载明:因贵公司原因,我司项目进行到现在施工一直未收尾,致使我司施工进度延期,按合同第二条承揽期限约定应2021年2月10日完工,贵公司已违约,我司现要求贵司按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我司支付违约金(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我司多次催促对方施工,贵司一直未去现场施工,限定2022年3月15日之前所有小区施工完成,未按时间施工我司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如贵公司原因一直未去现场施工,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我司有权利另行寻找第三方负责剩余收尾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贵公司自行承担。2022年3月2日,联运公司通过微信向洁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送了前述《违约通知书》,**收件后回复“收到”。 因洁利公司未按前述通知施工,联运公司遂与航盼公司签署《承揽合同》,约定由航盼公司承接联运公司在瑶海区七里站、胜利路街道的地面基础作业、电缆线铺设、水管铺设、污水管铺设等作业,合同价约定“根据价格清单,完工后据实结算”,承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开工2022年5月20日完工。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乙方进场后支付总工程款50%作为预付款,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合同款45%,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2022年4月29日,联运公司通过其在中国银行杭州市临平支行营业部开户的377963452998账户向航盼公司在中国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开户的184260913350账户转账付款61509元,用途注明为“尾款”。 嗣后,因前述合同履行事项与洁利公司联系未果,联运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请求上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于本案中,联运公司与洁利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洁利公司应当完成胜利路街道共38个点位的地面基础作业、电缆线铺设、水管铺设、污水管铺设等作业,但洁利公司未完全履行作业,在联运公司通知函告尚需要完成收尾工作时,并无继续履行,联运公司有权解除与洁利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并要求洁利公司返还预预付进度款及赔付违约金。对于合同解除,因洁利公司迟延履行且经联运公司催告仍不履行,联运公司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法有据,本院核查确认双方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洁利公司时,即2022年8月25日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联运公司主张返还的进度款,根据查明事实,联运公司与洁利公司约定了38个点位的施工,并向洁利公司支付了60%的款项205200元,核减联运公司自认已由洁利公司完工的15个点位需支付的款项135000元,洁利公司尚需向联运公司返还进度款70200元。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洁利公司)未能按时竣工并经甲方(联运公司)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乙方(洁利公司)延期达10个日历天的,甲方(联运公司)有权利另行寻找第三方负责剩余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洁利公司)自行承担”,因洁利公司未能按约完全履行,且在收到联运公司2021年12月2日、2022年3月1日通知书要求完成收尾工作时,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故联运公司再将相关事务委托航盼公司处理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有权向洁利公司主张赔付。对于赔付数额,联运公司主张61509元,并能提供与航盼公司签署的《承揽合同》以及2022年4月29日向该公司转账付款为证,结合合同内容以及履行实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联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签订的《承揽合同》已于2022年8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费承揽款70200元; 三、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15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4元,由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合肥市洁利高空广告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