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民初15030号
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5347260F。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重庆贵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577892170。
法定代表人:叶汝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贵博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牟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