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民初14377号
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5347260F。
被告: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89974。。
本院在审理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重庆聚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重庆恒元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