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西。
法定代表人:杨业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藤,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兴园路以东、顺园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古海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鲁0503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之前以承兑方式支付原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35000元,余款100000元以承兑方式于2018年11月19日前付清。逾期不付,被告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另行支付原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二、原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签收,也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古海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东营金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503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谷来强
审判员  张卫青
审判员  邵邦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