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503财保61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211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河颐支行的9050××××4711账号内的存款6877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河颐支行的9050××××4711账号内的存款68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39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