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03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211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孤岛镇罗孤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49502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撤回了对被执行人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已经庭外协商还款事宜,并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鲁盈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3执133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程德刚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