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14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口区海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2116M2-2。
法定代表人:杨业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景叶,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其多请求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0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辛玥